粵科規劃字�2010�194�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順德區經濟促進局,有關單位: 根據工作部署,各地綠色照明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建設工作即將進入全面實施階段。為了規范示范城市項目資金使用,完成工程實物工作量和各項預定目標,根據《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試行)》以及省市共建示范城市框架協議,現將《廣東省綠色照明示范城市項目資金使用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向市綠色照明示范城市領導小組匯報并貫徹執行� 附件:《廣東省綠色照明示范城市項目資金使用細則� 二○一○年十二月十� 附件� 廣東省綠色照明示范城市項目資金使用細� 第一� 總則 第一� 為規范廣東省綠色照明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項目資金使用,確保完成LED路燈示范工程實物工作量和各項預定目標,根據《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試行)》以及省科技廳與有關地級以上市簽署的共建示范城市框架協議,制定本細則� 第二� 本細則中的示范城市,是指2010年至2012年期間,省科技廳與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簽署協議,采用“合同能源管�+供應�+金融”的商業模式,聯合共建城市級LED路燈示范工程的城市� 第三� 本細則中的項目資金,是指示范城市LED路燈工程因燈具更換產生資金總和(主要包括LED燈具購置、照明設計及供應鏈解決方案所需的資金),由財政性投入和融資性投入構成。其中省科技廳從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補貼性投�10%(專款專用,不占有權益),地方財政投�15%(專款專用,享有25%權益),供應鏈管理公司融資投�75%。在地方政府全部償還供應鏈融資及權益后,項目權益歸地方政府所有� 第四� 模式說明。在“合同能源管�+供應�+金融”的商業模式中,省科技廳和地方政府承擔項目監管及督導職責;供應鏈管理公司統籌項目的具體實施改造工作,制定完整的項目解決方案,負責提供項目融資性投入以及覆蓋工程設計、施工、采購、總結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協助地方政府開展EMC公司招標,控制項目成本、質量、進程。EMC公司負責項目的過程執行� 第五� 基本原則。示范城市項目資金的撥付和使用堅持“整體預算、分批核撥、三方監管、績效優先”的原則,即根據地方政府與供應鏈管理公司簽署的實施協議的總金額安排財政資金額度,按照工程合同的實物工作量分批撥付使用,項目資金由省科技廳、市科技主管部門、供應鏈管理公司共同監管,確保完成合同約定的實物工作量� 第六� 適用范圍。經由省科技廳、財政廳審核并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立項的項目,其資金使用適用本細則� 第二� 資金撥付與使� 第七� 簽訂項目合同。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供應鏈管理公司簽訂共建示范城市項目合同書,主要明確示范城市建設的投資規模,任務目標、計劃進度、組織保障、經費籌措等內容,作為省財政資金撥付的依據� 第八� 設立監管專賬。市科技主管部門在本市銀行機構設立專門賬戶,由省科技廳、市科技主管部門和供應鏈管理公司共同核準使用及監管。省財政資金按項目合同總投資�10%一次性注入監管賬戶� 第九� 簽訂工程合同。簽訂工程合同應遵循如下流程� ⒈供應鏈管理公司核準EMC公司的工程執行能力并出具證明文件。此環節不收取任何費用; 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對EMC公司組織項目運營服務招標� ⒊供應鏈管理公司組織LED燈具相關產品的招標采購; ⒋工程業主單位、供應鏈管理公司、中標的EMC公司簽署工程合同,核定工程造價、資金安排、實施進度、運營管理等。其中供應鏈公司負責設立工程賬戶� 第十� 財政補貼資金核撥。按照工程合同核定的造價,經由省科技廳、市科技主管部門、供應鏈管理公司共同簽字確認后,省財政補貼資金從監管專賬注入工程賬戶。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由市、鎮、區等多渠道籌集后一并注入工程賬戶。以上資金總額為工程造價�25%� 第十一� 供應鏈公司融資投入。財政補貼資金到位后,供應鏈管理公司負責籌集工程總造價的其�75%資金,注入工程賬戶� 第三� 監管與保� 第十二條 供應鏈管理公司必須接受省科技廳和地市主管部門對工程賬戶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管。示范工程所用的燈具必須全部采用符合《廣東省LED路燈地方標準》,并經LED照明產品評價標桿體系檢測及推薦使用的本省產品。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所在市的產品� 第十四條 工程進度監管。在省科技廳、示范城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供應鏈管理公司制定工程實施的整體解決方案,加強對EMC公司的督導,做好全過程控制和監管,確保按計劃實施,按進度完成� 第十五條 回款保障。地方政府應按工程合同約定將工程節能效益按時、足額支付給供應鏈管理公司,確保工程及項目穩定持續進行。如有遲滯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及滯納金� 第十六條 違約監管。示范城市參與各方必須自覺接受行政監察、財政科技支出項目績效評價檢查和審計監督,發現弄虛作假騙取立項和財政科技資金的,取消立項,按原渠道追回項目經費,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發現截留、挪用項目經費或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視情節輕重,對項目相關單位和人員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項目資助資格等措施;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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