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國陸續出臺了3部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規范與標準,實驗室的生物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本文就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相關規范與標準作一簡要敘述,供大家參考。
1、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已于2004年5月28日頒布,于今年10月施行。
該標準由科技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軍事醫學科學院主編,主要參考了ISO15190:2003(E)《醫學實驗室 安全要求》和WHO《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第二版(修訂版),2003]。本標準不僅適用于醫學實驗室,而且適用于進行各個級別的生物因子操作的各類實驗室。
標準規定了實驗室建設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則,內容包括:危害程度和生物安全分級;實驗室設施和設備的配置要求;個人防護和實驗室安全行為;動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等;對實驗室的管理(如操作規程、水電、消防等)也作了特別要求。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004年11月1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第424號),公布《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條例分為七章:總則、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實驗室感染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2條。附則中提到: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實驗室,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建設部2004年8月3日發布公告,《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 50346-2004)自2004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規范的實施改變了長期以來我國在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建筑技術方面缺乏統一標準的局面。
該規范內容包括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平面、裝修和結構的技術要求,實驗室的基本技術指標要求,空氣調節與空氣凈化、給水排水、氣體供應、配電、自動控制和消防設施配置以及施工、驗收和檢測的原則、方法等各個方面。它適用于微生物學、生物醫學、動物實驗、基因重組以及生物制品等使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并明確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應以生物安全為核心,確保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實驗室周圍環境的安全,同時根據實驗需要保護實驗對象不被污染,在建筑上應以實用、經濟為原則。
4、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范
為加強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防止動物病原微生物擴散,確保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以及畜牧業生產安全,農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際有關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制定了《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范》。并于2003年10月15日頒布施行。
5、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
2002年12月3日,國家衛生部發布了衛生行業標準《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2)》,該準則于2003年8月1日開始實施。但鑒于醫療機構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的實際狀況以及生物安全要求的特殊性,衛生部于2003年8月19日發布通告(衛通[2003]14號),宣布醫療機構推遲兩年執行該準則。在此期間,衛生部將組織有關專家,針對醫療機構微生物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的特點對該準則進行適當的補充完善,另行下發。
6、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實驗室暫行管理辦法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種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為確保生物安全,防止實驗人員感染和污染環境,科技部組織制定了《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實驗室暫行管理辦法》,于2003年5月12日頒布施行。
該辦法對從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的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實驗室分為: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實驗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小動物實驗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大動物實驗室。
該辦法明確規定了實驗室的組織管理、規章制度和健康醫療監督等管理要求。
7、國際標準規范
世界衛生組織(WHO)一直非常重視實驗室生物安全問題,早在1983年就出版了《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2003年4月第二版(修訂版)以電子版形式在WHO網頁上問世。美國在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更是走在了世界的前面,NIH/CDC聯合出版的《微生物學及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準則》現已推出了第四版。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的生物安全準則時,主要參考上述兩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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