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大家買手機買電腦都聽說過“裸機”,這樣的機器也比正統的產品便宜一些,當然這其中會少一些服務項目或者部件,但這一切都是發生在商家與消費者兩廂情愿的基礎上,一個愿買,一個愿賣。但買電視您聽說過買“裸機”嗎?
近日有媒體報道,目前市場上大部分液晶電視產品的銷售其實都屬于“裸機”銷售,消費者在購買液晶電視時一般商家只會隨機配送底托,如果需要掛架會另行收費,費用在100元至300元之間,更有甚者,有些品牌機型如需掛架,需要另付800元。
而商家均聲明,掛架另行收費是電視廠家要求的,與銷售商家沒有任何關系,這就引發了一個大問題,消費者從正當渠道購買的液晶電視卻得不到完整的配套部件,需要時還要另行交錢購買。
電視與掛架分開賣,這是電視市場上已經是眾所周知的普遍現象,蘇立春律師介紹說:“《產品質量法》第26條2款明確規定:生產的產品要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2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然而,雖然法律早已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生產者和經營者卻公然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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